九、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晉分標準,自起分 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次月之教化及操行分數;因定刑致刑期縮短變 更類別者亦同。
八、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晉分標準,自起分 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次月之教化及操行分數;因定刑致刑期縮短變 更類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