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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 8
八、教化操行分數兩項分數,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得超過 0.3  分。他
    監移入之受刑人該兩項分數差距超過 0.3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
    但少年受刑人不在此限。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8
八、教化操行分數兩項分數,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得超過 0.3  分。他
    監移入之受刑人該兩項分數差距超過 0.3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
    但少年受刑人不在此限。
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7
七、教化操行分數兩項分數,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得超過 0.3  分。他
    監移入之受刑人該兩項分數差距超過 0.3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
    但少年受刑人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