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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 7
七、違規後之教化、操行分數逐步回復期間,行狀顯著優異並有具體事證
    者,得提前一至三個月回復至原得分數。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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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規後之教化、操行分數逐步回復期間,行狀顯著優異並有具體事證
    者,得提前一至三個月回復至原得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