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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0: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 10
十、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
    行細則第 33 條、43  條規定或參加文康活動優勝者,由管教人員研
    議就其具體事蹟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得酌予增給分數。受刑
    人行狀優良有具體事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管教人員得簽請核高單項分數,核定後不受本注意事項第 4  條
    每月進分標準之限制,可酌量核高單項分數,但核高單項之分數不得
    超過各類別遞加之分數及當月級別限分之標準。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0
十、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
    行細則第 33 條、43  條規定或參加文康活動優勝者,由管教人員研
    議就其具體事蹟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得酌予增給分數。受刑
    人行狀優良有具體事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管教人員得簽請核高單項分數,核定後不受本注意事項第 4  條
    每月進分標準之限制,可酌量核高單項分數,但核高單項之分數不得
    超過各類別遞加之分數及當月級別限分之標準。
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訂定
9
九、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
    行細則第 33 條、43  條規定或參加文康活動優勝者,由管教人員研
    議就其具體事蹟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得酌予增給分數。受刑
    人行狀優良有具體事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管教人員得簽請核高單項分數,核定後不受本注意事項第 4  條
    每月進分標準之限制,可酌量核高單項分數,但核高單項之分數不得
    超過各類別遞加之分數及當月級別限分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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