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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觀察勒戒及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6
六、本作業規定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6
六、本作業規定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備註】
   (1)一般本島之受觀察勒戒人每月約 4,400  元。
   (2)一般本島之受戒治人每月約 3,39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