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觀察勒戒及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1一、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之一條。
(二)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
及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三)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十年四月二十日法矯署勤字第一一○○五○○一
四四○號函。
(四)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年五月五日法矯署勤字第一○○○五○○○四六
號函。
(五)法務部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矯決字第○九七○九○三八四九
號函。
(六)法務部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法八八矯字第○○○八○二八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