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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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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2
二、收容人對本監(含戒治所)所為之處遇或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或利益者,得向本監提起申訴。
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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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對本監(含戒治所)所為之處遇或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或利益者,得向本監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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