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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8
八、執行結果陳報之查核評估及審查:受支付團體,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前,將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之支用明細、用
    途、單據(憑證)、範圍等情形主動陳報本署;專案申請者,於專案
    活動結束後 15 日內,應檢附執行報告摘要表、成果報告書、活動照
    片、經費使用明細表與各項費用支付單據等報告本署,以供查核評估
    。本署得指定主任檢察官等適當人員或委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構組成
    查核評估小組,分別進行期中督導及期末查核。經本署審核小組審查
    認績效不彰、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運用不當、拒絕提供查核評
    估資料、提供不實之查核文件,或有其他重大違反公益目的之公益團
    體,查核評估小組會議得為決議後,報請檢察長核定自支付對象名冊
    中除名或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訂定
8
八、執行結果陳報之查核評估及審查:受支付團體,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前,將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之支用明細、用
    途、單據(憑證)、範圍等情形主動陳報本署;專案申請者,於專案
    活動結束後 15 日內,應檢附執行報告摘要表、成果報告書、活動照
    片、經費使用明細表與各項費用支付單據等報告本署,以供查核評估
    。本署得指定主任檢察官等適當人員或委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構組成
    查核評估小組,分別進行期中督導及期末查核。經本署審核小組審查
    認績效不彰、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運用不當、拒絕提供查核評
    估資料、提供不實之查核文件,或有其他重大違反公益目的之公益團
    體,查核評估小組會議得為決議後,報請檢察長核定自支付對象名冊
    中除名或追繳已撥付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