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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6
六、經本署列為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之公益團體,須設個
    別專戶,專款專用,並應將該帳戶名稱及帳號、公益團體聯絡人及電
    話等資料陳報本署。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訂定
6
六、經本署列為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之公益團體,須設個
    別專戶,專款專用,並應將該帳戶名稱及帳號、公益團體聯絡人及電
    話等資料陳報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