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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5
五、核定名冊: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之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應編列名
    冊,供本署檢察官擇定作為指定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
    之用。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訂定
5
五、核定名冊: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之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應編列名
    冊,供本署檢察官擇定作為指定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
    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