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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11
十一、公益團體經本署除名,並附理由通知該公益團體後,本署檢察官仍
      誤為指定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時,該公益團體應於受領後 5  日內主
      動退還該筆款項。公益團體對於本署除名之決定,不得有任何異議
      。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訂定
11
十一、公益團體經本署除名,並附理由通知該公益團體後,本署檢察官仍
      誤為指定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時,該公益團體應於受領後 5  日內主
      動退還該筆款項。公益團體對於本署除名之決定,不得有任何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