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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10
十、本署得視緩起訴或認罪協商之被告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之 實際狀況,分次或為部分支付,不受申請金額之限制。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訂定
10
十、本署得視緩起訴或認罪協商之被告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之 實際狀況,分次或為部分支付,不受申請金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