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2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接見與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2
二、接見人數及登記時間
(一)請求接見同一收容人以 2  人為限。
(二)接見登記時間:
      1.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10 分至 11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
      2.每個月第一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登記時間同上。
      3.國定例假日如有辦理接見,將於本所接見室或本所網頁另行公告
        。
(三)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 5  歲之兒童(滿 5  歲之兒童仍須登
      記)。
(四)接見交談時間,每次以 30 分鍾為限,但接見人數眾多時,得酌情
      縮減之。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2
二、接見人數及登記時間
(一)請求接見同一收容人以 2  人為限。
(二)接見登記時間:
      1.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10 分至 11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
      2.每個月第一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登記時間同上。
      3.國定例假日如有辦理接見,將於本所接見室或本所網頁另行公告
        。
(三)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 5  歲之兒童(滿 5  歲之兒童仍須登
      記)。
(四)接見交談時間,每次以 30 分鍾為限,但接見人數眾多時,得酌情
      縮減之。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2
二、接見人數及登記時間
(一)請求接見同一收容人以 2  人為限。
(二)接見登記時間:
      1.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 11 時、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6  時。
      2.每個月第一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登記時間同上。
      3.國定例假日如有加班辦理接見,將於本所接見室或本所網頁另行
        公告。
(三)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 5  歲之兒童(滿 5  歲之兒童仍須登
      記)。
(四)接見交談時間,每次以 30 分鍾為限,但接見人數眾多時,得酌情
      縮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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