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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 9 條
本所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9 條
本所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第 9 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