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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 5 條
毒物化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物化學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生物化學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藥物化學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毒物化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毒物化學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其他有關法醫毒物化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第 5 條
毒物化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物化學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生物化學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藥物化學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毒物化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毒物化學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其他有關法醫毒物化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