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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
一、法醫病理組。
二、毒物化學組。
三、血清證物組。
四、秘書室。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
一、法醫病理組。
二、毒物化學組。
三、血清證物組。
四、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