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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