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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 10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第 10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