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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務規程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法制及行政救濟組。
三、案件審議組。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