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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應行注意事項 6
六、辦理各機關就政風人員因辦理非政風機構職掌業務所為之獎懲建議,
    除參考各機關一般獎懲規定外,不宜超過廉政業務獎懲額度。
    辦理第二點相關業務獎度及額度參考基準未列之獎勵案件時,應注意
    與相類廉政業務獎勵之衡平。
    前二項獎懲權責、程序,比照第三點、第四點規定。必要時,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得先行專案陳報本部廉政署審查後,再行辦理獎懲事宜。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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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風人員因辦理非政風機構職掌業務之獎懲,依各機關一般獎懲規定
    辦理,其獎懲權責、程序,比照第二點、第三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