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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應行注意事項 4
四、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之獎懲,及第三款一次記一大功、一次記一大
    過以上之獎懲與未設考績委員會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所屬政風人員之
    獎懲,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或本部廉政署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
    用條款,檢具有關資料,陳報本部核定。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核定之獎懲案件應按月列冊陳報本部廉政署備查
    ;經查獎懲事由、獎度、懲度或額度有未符第二點獎懲規定者,得退
    還原核定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再行審議。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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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之獎懲,及第三款一次記一大功、一次記一大
    過以上之獎懲,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或本部廉政署擬具獎懲事由、
    種類及適用條款,檢具有關資料,陳報本部核定。各主管機關政風機
    構核定之獎懲案件應按月列冊陳報本部廉政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