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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8 17: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5
五、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
    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服務成績優良,並
    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一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二年以上。
(三)曾任相當薦任之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二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係指於最近二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
    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獎懲不相互抵銷,累積達記過
    以上處分。但第一款人員僅有一年考績者,須考績列甲等。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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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
    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服務成績優良,並
    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一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二年以上。
(三)曾任警察官二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係指於最近二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
    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獎懲不相互抵銷,累積達記過
    以上處分。但第一款人員僅有一年考績者,須考績列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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