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0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廉政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7
七、第二點人員執行視察業務,得提出身分證明,並為下列事項:
(一)調查風紀案得約見當事人、關係人談話,並製作書面資料。
(二)約見廉政人員個別談話。
(三)調閱政風機構案卷或影印抄錄有關文件。
(四)其他必要事項。
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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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視察於執行視察業務時,提出身分證明後,得為下列事項:
(一)調查風紀案得約見當事人、關係人談話,並製作書面資料。
(二)約見政風人員個別談話。
(三)調閱政風機構案卷或影印抄錄有關文件。
(四)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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