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2: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廉政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2
二、廉政人員風紀事項由本署專責人員、駐區視察及政風機構兼辦視察辦
    理視察業務。
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2
二、各機關政風人員風紀事項由本署指派專人辦理視察業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