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收及違規舍收容人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8
八、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期間再受違規處分者,其再違規之責任分數加重
    二分之一,並以此類推累計。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8
八、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期間再受違規處分者,其再違規之責任分數加重
    二分之一,並以此類推累計。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8
八、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期間再受違規處分者,其再違規之責任分數加重
    二分之一,並以此類推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