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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收及違規舍收容人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8
八、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期間再受違規處分者,其再違規之責任分數加重 二分之一,並以此類推累計。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8
八、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期間再受違規處分者,其再違規之責任分數加重 二分之一,並以此類推累計。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8
八、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期間再受違規處分者,其再違規之責任分數加重 二分之一,並以此類推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