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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收及違規舍收容人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2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新收收容人及違背紀律受停止戶外活動處分之收容
    人(含附設分監受刑人)。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2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新收收容人及違背紀律受停止戶外活動處分之收容
    人(含附設分監受刑人)。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2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新收收容人及違反本所規定之收容人(含附設分監
    收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