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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收及違規舍收容人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12
十二、違規期間應由管教小組成員對違規收容人加強教化輔導,並得延聘
      具有輔導專業之教誨或社會志工協助。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12
十二、違規期間應由管教小組成員對違規收容人加強教化輔導,並得延聘
      具有輔導專業之教誨或社會志工協助。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14
十四、違規期間應由該區管教小組成員對違規收容人進行晤談輔導,收容
      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