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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收及違規舍收容人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11
十一、違規考核期間因借提或其他事由無法實施考核者,暫停考核,待暫
      停事由消滅後再接續考核。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11
十一、違規考核期間因借提或其他事由無法實施考核者,暫停考核,待暫
      停事由消滅後再接續考核。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13
十三、違規考核期間因借提出所而無法接續考核者,暫停考核,待其提回
      本所後再接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