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收及違規舍收容人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10
十、違規考核期間因病療養或外醫住院者,其考核轉由該接收單位接續考
    核。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10
十、違規考核期間因病療養或外醫住院者,其考核轉由該接收單位接續考
    核。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12
十二、違規考核期間因病療養或外醫住院者,其考核轉由該接收單位接續
      考核,除靜坐外,餘生活規範應依違規考核舍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