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所勒戒費收取作業規定 5
五、免繳勒戒費用辦理程序:
(一)貧困免繳:
      受觀察勒戒人欲申請貧困免繳勒戒費用者,應於勒戒期間,或勒戒
      處所催繳期間,或行政執行處通知繳納期間,提出現時貧困無力負
      擔之鄉鎮市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得就未繳納部分申請免繳(
      已繳納部分不予退還)。
(二)自首及撤銷裁定免繳:
      向警察機關、法院自首或經法院撤銷觀察勒戒處分裁定確定,於判
      決書上有記載者,經提出證明文件得申請免繳勒戒費用。
(三)死亡免繳:
      於勒戒費用繳納期限內死亡者,勒戒費用免予收取;惟死亡之少年
      觀察勒戒人,其欠款仍應向其扶養義務人收取。
      上述申請免繳案件須由總務科保管人員簽請會計室及機關長官核准
      免繳,並每季 1  次檢同有關證件影本交會計室陳報註銷應收歲入
      款。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