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5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7
七、檢察長核分「陳」字案件,分由負責督導被陳情人業務之主任檢察官
    或科室主管辦理。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訂定
7
七、檢察長核分「陳」字案件,分由負責督導被陳情人業務之主任檢察官
    或科室主管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