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0: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執行通訊監察作業要點 2
二、為調查貪瀆及相關犯罪,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犯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罪嫌,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
    大,且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所調查貪瀆及相關犯罪有關,而
    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除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
    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各款規定備文(如附件一)附具填妥之聲請表(如
    附件二)外,並應備具案情報告書、監察電話一覽表及監察對象前科
    表等資料,經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之主管審核同意,聲請檢察官向法院
    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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