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戒治及觀察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8
八、屬強制執行命令扣押之支票(匯票),交由出納人員簽收後,開立統
    一收據,並將收據收執聯寄發給該管轄行政執行處。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