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3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戒治及觀察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10
十、收取戒治及勒戒費用後,經清查個別繳款之案件仍繫屬行政執行處者 ,應將其統一收據收執聯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寄發給該管轄 行政執行處,辦理變更或撤銷行政執行事宜。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