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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 9
九、(迴避) 本署人員執行職務如有法定自行迴避之原因,或認當事人迴避之聲請 有理由者,應即迴避。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亦同。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訂定
9
九、(迴避) 本署人員執行職務如有法定自行迴避之原因,或認當事人迴避之聲請 有理由者,應即迴避。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