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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 3
三、(正當法律程序)
    本署人員應依據法令執行職務,恪遵正當法律程序。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訂定
3
三、(正當法律程序)
    本署人員應依據法令執行職務,恪遵正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