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 17
十七、(懲處)
      本署人員違反本守則經調查屬實者,依相關規定從速嚴懲,並即檢
      討調整職務;如涉及刑事犯罪,依法究辦。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訂定
17
十七、(懲處)
      本署人員違反本守則經調查屬實者,依相關規定從速嚴懲,並即檢
      討調整職務;如涉及刑事犯罪,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