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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 11
十一、(保密)
      本署人員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秘密,亦不得
      刺探、蒐集與職務無關之秘密,離職後亦同。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訂定
11
十一、(保密)
      本署人員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秘密,亦不得
      刺探、蒐集與職務無關之秘密,離職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