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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協調各機關政風機構配合辦理貪瀆案件查察作業要點 8
八、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本署調查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以因應臨時或緊急事件之處理。
    前項人員之指派及異動,應陳報本署。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