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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協調各機關政風機構配合辦理貪瀆案件查察作業要點 3
三、本署受理貪瀆情資或線索,認有尚待查證或待補資料之必要,而發交
    或發回各機關政風機構限期查明或補正資料者,該政風機構應遵期查
    復,不得無故稽延。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對前項案件,應加強列管並注意催辦。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