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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協調各機關政風機構配合辦理貪瀆案件查察作業要點 2
二、各機關政風機構發掘之貪瀆情資或線索,應陳報本署調查,並應隨時
    與本署保持聯繫,以掌握後續偵處情形。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