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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6
六、筆錄經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交其閱覽後,受詢問人對於內容有異議時,
    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如認異議為有理由,應立即更正或補充筆錄之記載。
(二)如認異議為無理由,應當場播放錄音、錄影之內容予以核對,並依
      據核對之內容,更正或補充詢問筆錄之記載或僅於詢問筆錄內附記
      其異議之事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6
六、筆錄經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交其閱覽後,受詢問人對於內容有異議時,
    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如認異議為有理由,應立即更正或補充筆錄之記載。
(二)如認異議為無理由,應當場播放錄音、錄影之內容予以核對,並依
      據核對之內容,更正或補充詢問筆錄之記載或僅於詢問筆錄內附記
      其異議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