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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12
十二、法務部派駐本署檢察官、本署肅貪組及各地區調查組組長、副組長
      、專門委員,因偵辦案件需要,得監看(聽)各詢問室詢問情形。
      其餘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人員,有監看(聽)之必要者,應簽
      報署長核可後為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