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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11
十一、本署廉政官應於案件終結後,燒錄因案產出之筆錄錄音、錄影檔案
      ,逾二個月仍未燒錄者,各承辦科科長應予催辦。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