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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1
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本署人員於詢問被告、犯罪嫌疑
    人及證人時,妥慎實施錄音、錄影工作,完善保管所錄製之資料,並
    確保筆錄之證據能力及公信力,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1
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本署人員於詢問被告、犯罪嫌疑
    人及證人時,妥慎實施錄音、錄影工作,完善保管所錄製之資料,並
    確保筆錄之證據能力及公信力,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