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重大災害發生後,災害區域內之地方檢察署人力不足因應相驗時,上 級檢察署檢察長得指派其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法醫師 、檢驗員或其他適當人員至災害區域內之地方檢察署協助辦理相驗事 宜,災害區域內之地方檢察署亦得報請法務部或上級檢察署協調其他 地方檢察署指派適當人力支援辦理相驗業務。
十一、重大災害發生後,災害區域內之地方檢察署人力不足因應相驗時,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得指派其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法 醫師、檢驗員或其他適當人員至災害區域內之地方檢察署協助辦理 相驗事宜。
十一、重大災害發生後,災害區域內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人力不足因應相驗 時,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指派其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 察事務官、法醫師、檢驗員或其他適當人員至災害區域內之地方法 院檢察署協助辦理相驗事宜。
十一、重大災害發生後,災害區域內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人力不足支應相驗 及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時,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指 派其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法醫師、檢驗員或其 他適當人員至災害發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協助辦理相驗及核發因災 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