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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0: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3
三、各級檢察署應擬訂重大災害應變計畫,確保重大災害發生時,檢察機
    關內人員、洽公民眾及候訊人犯等之安全。
    地方檢察署於擬訂前項重大災害應變計畫時,就重大災害發生時辦理
    案件之人力支應,應規範下列事項:
(一)應就轄區內之榮譽法醫師、特約法醫師、兼任研究員等造列簿冊,
      由專人保管並每年更新,以確保法醫師或兼任研究員人力足以支應
      因重大災害所生之人民死亡案件。
(二)各地方檢察署應與地方政府、司法警察機關、消防機關等建立聯繫
      窗口,俾於重大災害發生後得請各相關機關協助,妥速辦理人民死
      亡、失蹤或重大刑事案件。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確實督導所屬各檢察署落實辦理前二項之
    事項。
    地方檢察署於擬訂重大災害應變計畫時,並得審酌轄區內之地理環境
    及產業特性,擬訂特定災害應變計畫,陳報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備查。
    檢察機關應依本點所擬訂之重大災害應變計畫,每年實施災害防救訓
    練及演習。地方檢察署實施後,應陳報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備查
    。
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4
四、各級檢察署應擬訂重大災害應變計畫,規範下列事項,並層報法務部
    核定:
(一)確保重大災害發生時,檢察機關內機關人員、洽公民眾及候訊人犯
      等之安全。
(二)資訊系統受損害時之緊急應變程序及資安事件通報。
    地方檢察署於擬訂前項重大災害應變計畫時,就重大災害發生時辦理
    案件之人力支應,應規範下列事項:
(一)應就轄區內之榮譽、特約、顧問法醫師等造列簿冊,由專人保管並
      每年更新,以確保法醫師人力足以支應因重大災害所生之人民死亡
      案件。
(二)各地方檢察署應與地方政府、司法警察機關、消防機關等建立聯繫
      窗口,俾於重大災害發生後得請各相關機關協助,妥速辦理人民死
      亡、失蹤或重大刑事案件。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確實督導所屬各檢察署落實辦理前二項之
    事項。
    地方檢察署於擬訂重大災害應變計畫時,並得審酌轄區內之地理環境
    及產業特性,擬訂特定災害之災害應變計畫。
    檢察機關應依本點所擬訂之重大災害應變計畫,每年實施災害防救訓
    練及演習。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4
四、各級法院檢察署應擬訂重大災害應變計畫,規範下列事項,並層報法
    務部核定:
(一)確保重大災害發生時,檢察機關內機關人員、洽公民眾及候訊人犯
      等之安全。
(二)資訊系統受損害時之緊急應變程序及資安事件通報。
    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擬訂前項重大災害應變計畫時,就重大災害發生時
    辦理案件之人力支應,應規範下列事項:
(一)應就轄區內之榮譽、特約、顧問法醫師等造列簿冊,由專人保管並
      每年更新,以確保法醫師人力足以支應因重大災害所生之人民死亡
      案件。
(二)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與地方政府、司法警察機關、消防機關等建立
      聯繫窗口,俾於重大災害發生後得請各相關機關協助,妥速辦理人
      民死亡、失蹤或重大刑事案件。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確實督導所屬各檢察署落實辦理前二項之
    事項。
    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擬訂重大災害應變計畫時,並得審酌轄區內之地理
    環境及產業特性,擬訂特定災害之災害應變計畫。
    檢察機關應依本點所擬訂之重大災害應變計畫,每年實施災害防救訓
    練及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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