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重大災害,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並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首長決定開設災害應變中心。 (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核子事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 成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三)其他對人民生命及財產造成重大損害之災害。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重大災害,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並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首長決定開設災害應變中心。 (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核子事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 成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三)其他對社會治安、人民生命及財產造成重大損害之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