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檢察官辦理災害區域內之重大刑事案件,應縝密詳實蒐證,如發現得 為證據之物而有扣押之必要,且不妨礙救災者,應即依刑事訴訟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儘速扣押及為扣押後之處置,以利保全證據,並兼顧被 害人之權益。 檢察官於辦理因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而發生之重 大刑事案件,並依法扣押相關證物時,應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協調配合,並注意運輸事故調查法之規定。
十二、檢察官辦理災害區域內之重大刑事案件,應縝密詳實蒐證,如發現 得為證據之物而有扣押之必要,且不妨礙救災者,應即依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儘速扣押,以利保全證據,並兼顧被害人之 權益。 檢察官於辦理因空難而發生之重大刑事案件,並依法扣押相關證物 時,應與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協調配合,並注意飛航事故調查法及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與檢察機關辦理飛航事故調查協調聯繫作業要 點之規定。
十二、檢察官辦理災害區域內之重大刑事案件,應縝密詳實蒐證,如發現 得為證據之物而有扣押之必要,且不妨礙救災者,應即依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儘速扣押,以利保全證據,並兼顧被害人之 權益。 檢察官於辦理因空難而發生之重大刑事案件,並依法扣押相關證物 時,應與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協調配合,並注意飛航事故調查法及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與檢察機關辦理飛航事故調查協調聯繫作業 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