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訂定目的: 收容人申訴遭遇不當處遇或處分時,為期處理合法、合理、合情,依 本要點及相關規定召開申訴處理小組,以求維護收容人之權益。
二、訂定目的: 為使本所收容人遇有非法侵害其應得之權利,剝奪其應得之利益時, 有一救濟保護之管道,使其在獲得保護和救濟下,安心在所服刑。另 因收容人申訴案件,所涉部份層面較廣,為期合法合情、毋枉毋縱、 避免產生疑慮,因應業務上需要成立本所「申訴處理小組」,俾便集 思廣益、圓滿解決,共同維護團體和諧與收容人之權益。特訂定本申 訴案件處理要點。